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款项后,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编号: )。借款人已完整阅读《借据》内容,并清楚本笔债权债务关系内容。保证人自愿为本笔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 元整。
-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3.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4.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债务人原因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具有独立人格或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第七条 保证合同效力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 ****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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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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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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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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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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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住址或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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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