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托育机构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婴幼儿、员工的生命安全和机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窗等。
第三条 全体员工均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章 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设立消防设施管理专职/兼职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员),承担消防设施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 监督执行本制度,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 组织并参与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3. 建立并管理消防设施档案,包括检查记录、维修记录、合格证明等。
4. 负责与维保单位的联络与协调,监督其工作质量。
5. 负责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设施使用、管理的培训。
6. 发现消防设施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各班级、功能室负责人为该区域消防设施的区域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看护和简单问题上报。
第三章 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日常巡查
1. 责任人:当日值班老师及保安人员。
2. 频次:每日上班后、下班前各一次。
3. 内容:
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杂物堆放。
检查灭火器是否置于指定位置,箱体是否完好,保险销、铅封是否完整。
检查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明亮。
检查室内消火栓箱门是否完好,箱内器材是否齐全、无缺失。
检查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第八条 月度检查
1. 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
2. 频次:每月至少一次。
3. 内容:
灭火器: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区,喷射软管是否老化,瓶体有无锈蚀、变形。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断电测试,检查其能否自动点亮并持续照明规定时间。
室内消火栓:检查接口、水带、水枪是否完好、无缺失,阀门有无渗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报警控制器、烟感、温感探测器外观是否正常,有无报警故障信号。
第九条 年度检查
1. 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牵头,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 频次:每年至少一次。
3. 内容:对全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功能测试和检查,并出具年度检测报告。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系统、消火栓系统功能测试等。
第四章 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
第十条 灭火器
按照制造厂家规定的要求和周期进行维修和再充装。
达到报废年限(通常为10年)或存在严重损坏、压力不足等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废并更换。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
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签订维保合同。
维保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出具维保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员存档。
自动消防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维护保养记录
所有检查、测试、维修、保养、更换等记录必须详细、准确,填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由操作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
所有记录应归入消防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章 问题处理与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任何员工发现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损坏、缺失或过期等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员报告。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接到报告或自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组织评估。
对于轻微问题(如灭火器压力不足),应立即进行更换或维修。
对于系统性问题(如自动报警系统故障),应立即报告机构第一责任人,并联系维保单位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在故障期间,应加强人工巡查,制定并落实专项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所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学习并理解本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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