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类整理
| 名称 | 赔偿依据 |
|---|---|
| 医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病历、诊断证明、康复费、整容费、其它后续治疗费(以医疗证明、鉴定结论为依据) |
| 误工费 | 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 误工费 | 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
| 误工费 | 无法确定收入参照受诉法院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 护理费 | 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 护理费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 护理费 |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护理期限 |
| 交通费 | 受害人就医交通费 |
| 交通费 | 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 住宿伙食补助费 | 必要外地治疗,客观原因无法住院,本人及陪护人员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
| 营养费 |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残疾赔偿金 | 按照伤残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 残疾赔偿金 |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 |
| 死亡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年计算 |
| 死亡赔偿金 |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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