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品广告发布标准

(一)在各类收藏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破例批准”、“打破惯例”等广告用语;使用“XXX收藏”、“XXX鉴定”、“XXX检验”等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应当查验该单位、团体、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许可使用其名义、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书面材料)。
(二)发布各类收藏品广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广告标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收藏品广告,不得使用“热点追踪”等标题误导消费者。
(三)各类收藏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诸如“必将一路飙涨”、“升值潜力无限”、“市值很可能一跃千里”等无根据的升值承诺或者含有投资回报的内容,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级”、“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四)人民币、金银纪念币收藏品广告的审查。纪念币是限量发行、具有面值的国家法定货币,应当由中央银行及其他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纪念章、纪念品等不得谎称为纪念币。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币、纪念币立项、设计、生产、发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新发行的人民币、金银纪念币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公告,配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签名的证书,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国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分销。发布纪念币广告,应当要求广告主出具相关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发布广告。
(五)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的收藏品广告的审查。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管理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各种收藏品,必须按照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审批,广告中不得出现人民币图样。
(六)各种集邮品广告的审查。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是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在各种材料、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或者连带其他基本特征的邮票图案印件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必须经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发布各种集邮品广告,应当查验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发行、审批文件,各类仿制邮票不得谎称为邮票、个性化邮票不得谎称为纪念邮票欺骗误导消费者。

来源:上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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