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肖像授权指南——民法典第993条实务解读

一、民法典第993条:人格要素的商业化许可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这一条款明确了人格要素(包括姓名、名称、肖像)可以商业化许可使用的法律依据。对非遗传承人而言,这是实现人格权经济价值的关键条款。

二、非遗肖像授权的常见场景

  • 产品代言:传承人为非遗产品或文创品牌代言,许可使用肖像;
  • 纪录片/短视频:许可拍摄方在纪录片中使用传承人影像;
  • 展览展示:在非遗展览中使用传承人肖像进行宣传;
  • 出版物:在非遗书籍、画册中使用传承人肖像;
  • 数字藏品:将传承人肖像制作成NFT等数字产品发行。

三、肖像授权协议的核心条款

  1. 授权范围:明确肖像可用于哪些媒介、地域和用途;
  2. 授权期限:约定使用期限,无约定则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
  3. 报酬标准:约定授权费用或分成比例;
  4. 肖像审阅权:传承人有权对最终使用版式进行审阅确认;
  5. 违约责任:约定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的违约金。

四、注意事项

1. 区分”许可使用”与”权利转让”,传承人许可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2. 授权应有书面协议,口头约定难以举证;3. 保留肖像原始素材的版权,与肖像权分别管理。

五、结语

肖像授权是非遗传承人实现形象价值的重要途径。用好民法典第993条,在守护人格尊严的同时合理实现经济价值,是传承人商业化发展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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