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音权:民法典的人格权创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款是民法典的原创性规定,在全球民事立法中也属领先,对非遗领域意义重大。
二、声音权对非遗的特殊价值
非遗领域涉及大量声音权益场景:
- 传统音乐传承人:演奏、演唱的录音具有独特的声音识别性;
- 曲艺传承人:说书、相声、道情等表演的声音特征极具个人辨识度;
- 传统技艺匠人:某些手工艺的操作声音(如锻打声、织布声)也可成为个人标识;
- 民俗活动主持者:祭祀、庙会中的主持者声音具有仪式意义。
三、参照肖像权的保护路径
声音权参照肖像权保护,意味着:
- 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不得录制、使用、公开其声音;
- 声音许可使用需签订协议,合同有争议时作有利于声音权人的解释;
- 对声音的AI合成、深度伪造等行为,构成侵权。
四、实践建议
1. 传承人应对自己具有辨识度的声音进行录音存档;2. 与录音方签订明确的声音使用协议;3. 发现声音被AI伪造或不当使用,及时维权。
五、结语
声音是非遗传承人最独特的”声纹身份证”。民法典第1023条为这份独特性提供了法律保障,让”非遗声音”不仅值钱,而且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