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非遗传承人被忽视的核心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对非遗传承人而言,肖像权保护具有特殊意义。传承人在展示技艺、参加展演、接受采访等场景中,其形象常被拍摄记录,一旦被不当使用,可能造成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
二、非遗场景中的肖像权问题
场景一:展演拍摄。在非遗展演活动中,观众或媒体拍摄传承人表演照片,未经同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肖像权侵权。
场景二:纪录片使用。拍摄非遗纪录片时,传承人的影像被使用,但未签订肖像许可协议,后续可能产生纠纷。
场景三:产品代言。传承人形象被商家擅自用于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造成”被代言”的效果。
三、肖像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五种无需同意即可使用肖像的情形,对非遗宣传有重要参考价值:
-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为个人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肖像;
- 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 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 展示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到肖像;
- 维护公共利益:其他合理使用行为。
四、保护建议
1. 签订肖像许可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和报酬;2. 发现侵权及时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和赔偿;3. 对商业性使用,应约定收益分成,实现肖像权的经济价值。
五、结语
肖像权是匠人形象保护的法律基石。在非遗推广热潮中,传承人既要积极展示自我,也要学会用法律守护自己的形象权益。


